R
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影响市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堵点。近期,临安区查处多起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案件。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3年1月中旬,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民信访举报,称村里空地有车辆装运装修垃圾进行倾倒,并挖坑填埋。接举报后,执法队员立即到场勘查,通过走访附近居民、调取监控搜寻进出场地的车辆等手段,锁定违法当事方为杭州某公司。
经查,该公司在承接某地固废地块垃圾清运的处置业务后,在此处进行垃圾分拣、清运作业。期间该公司擅自开放该场所接纳他处运来的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此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方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清理。
案例二
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景观复绿工程的管理人擅自在复绿场地内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至立案查处,擅自受纳的建筑垃圾(烂泥)总面积达971平方米。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合法的审批手续,擅自设立弃置场消纳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执法中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视角
此类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租赁的或负责管理使用的场地拥有自主使用权,可以受纳建筑垃圾。这些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应依法合规,处置不当会对土壤、水源甚至空气产生污染,同时还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